21年教师招聘考试重难点: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

来源:招教网时间:2021-03-09 16:20:52责任编辑:diyu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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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念

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考情:选择、判断。

详解:我们把这个概念分为六部分来进行了解。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揭示了法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了国家的价值取向,如我们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同时此条也体现了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国家制定或认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家不是个人。

制定或认可:制定或认可是法产生的两种方式。制定是指从无到有。以前没有法,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创制出来。如1995.3.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此法就是从无到有,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创制出来的。认可是指法从有到认可,是已经存在的,比如说习惯、风俗认可他有法律效力。如学生尊敬老师,以前社会上已经有这种风俗习惯现在提到法条中,现成为法理中一条具体的规范。

行为规范:属于法的调整内容。

总结:整个定义我们可以从主谓宾来理解。主语是“法”,谓语是“是”,宾语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所以法就是在调整人的一些行为,告诉我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或者说你应该做什么。值得注意的是法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比如说我想偷你的手机,但我还没有付诸行动,法律就不会来制裁我。

二、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详解:注意两点,第一点法规范的是行为而不是思想,第二点法通过规范行为再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详解:注意三点,第一点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家,第二点法的产生方式是制定或认可,第三点因为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所以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换言之法律会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是正确的说法(判断)。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详解:注意两点

1.前提条件: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之内。普遍性并不是绝对的,并不是任何一部文件在任何情况都是有效的必须在自己的权利管辖范围之内。如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全人大制定就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而四川省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仅仅对四川省才会有效。

2.普遍性包含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象的普遍,即针对权利管辖范围内所有人。一个是效力的普遍性,法是反复适用的。

⑤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详解:法的制定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主要指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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